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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人操纵股票被罚没6.27亿元事件:证监会行政处罚详情
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赵杨、全寿山、王立华、班学钦四名自然人因共同操纵证券市场,被证监会合计罚没约6.27亿元。其中,没收违法所得约1.57亿元,并处罚款约4.70亿元(罚款为违法所得的3倍)。以下是基于官方披露信息的详细解读。
一、案件核心事实
当事人与分工:2020年,赵杨、全寿山、王立华、班学钦共同筹划操纵股票。...
4人操纵股票被罚没6.27亿元事件:证监会行政处罚详情
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赵杨、全寿山、王立华、班学钦四名自然人因共同操纵证券市场,被证监会合计罚没约6.27亿元。其中,没收违法所得约1.57亿元,并处罚款约4.70亿元(罚款为违法所得的3倍)。以下是基于官方披露信息的详细解读。
一、案件核心事实
- 当事人与分工:2020年,赵杨、全寿山、王立华、班学钦共同筹划操纵股票。其中,赵杨与全寿山负责提供资金,王立华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。
- 操纵期间: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。
- 操纵手段:四人控制使用“班某亮”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,通过以下两种手段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:
- 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;
-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(即对倒交易)。
- 违法所得:经统计,此次操纵行为共计获利156,779,370.92元(约1.57亿元)。
二、法律认定与处罚依据
- 违法行为定性:证监会认定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(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)及第三项(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)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- 处罚依据: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,操纵证券市场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本案中,证监会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,给予了三倍罚款的从重处罚。
三、罚没金额与责任分担
四人合计承担的罚没款总额为627,117,483.68元(约6.27亿元),具体分担如下:
| 当事人 | 角色分工 | 承担的违法所得(元) | 承担的罚款(元) | 合计承担(元) | 合计占比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赵杨 | 提供资金 | 62,711,748.37 | 188,135,245.10 | 250,846,993.47 | 约40% |
| 全寿山 | 提供资金 | 62,711,748.37 | 188,135,245.10 | 250,846,993.47 | 约40% |
| 王立华 | 具体操作 | 15,677,937.09 | 47,033,811.28 | 62,711,748.37 | 约10% |
| 班学钦 | 具体操作 | 15,677,937.09 | 47,033,811.28 | 62,711,748.37 | 约10% |
| 合计 | — | 156,779,370.92 | 470,338,112.76 | 627,117,483.68 | 100% |
四、申辩过程与结果
在听证过程中,四人曾提出多项申辩意见,包括:不构成共同操纵、相关证据存在瑕疵、交易行为属正常投资、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、未控制相关账户等。证监会经复核后全部驳回,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四人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分工安排,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,其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。
五、处罚执行与救济途径
- 执行期限:处罚决定书要求,四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。
- 救济途径:若不服处罚决定,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六、特别说明
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开案涉股票的具体名称、代码及数量。公开资料显示,赵杨、王立华此前曾因操纵*ST金洲受到处罚,但由于参与人员、操纵期间和违法所得均不相同,目前不能认定本次案件涉及的股票即为*ST金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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